公交车侵权案:律师介入获赔24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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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16年8月原告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该车驾驶员突然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右胸部撞击至金属护栏。原告伤情诊断为胸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出院后原告复诊时又诊断为臂从神经损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被告与原告均同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赔偿事宜。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公民的人身、财产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因被告的过错,发生事故,致原告受损,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受伤害程度、年龄等,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依法酌情判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三、判决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455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3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鉴定费2450元。总计240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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