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租遇麻烦,最终获赔全部经济损失
最新修订
2023-08-16
10W+浏览
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拥有的房屋出租给其作办公使用,租赁期间,被告以涉案房屋为注册地,分别于2014年8月15日和2014年9月22日设立了本案的两个第三人公司。2015年4月23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与被告不再续约。但被告从涉案房屋搬离后,至今未办理以原告上述房屋为住所的工商注销或迁出手续。原告认为,在租赁合同终止、被告从涉案房屋搬离时,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将租赁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全部清除,但被告未办理以原告上述房屋为住所的工商注销或迁出手续,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切入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作为办公使用,除应按时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的主给付义务之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将环付宝公司和华崟公司在该租赁房屋处的工商登记注销或迁出,此为合同附随义务的必然要求。对于未注销或者迁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三、判决结果
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利益,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
最新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