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如何处理?律师介入成功获偿
最新修订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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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一、案件背景
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担任财务总监职务,与被告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每月10日左右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公司延迟发放并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加班亦未支付加班费。被告公司在2019年3月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未依法支付赔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律师切入点
1.关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提交的其与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经理于2018年12月发微信告知原告加入该公司,2018年12月原告办理入职,至2019年3月原告微信告知公司经理进行工作交接。公司经理虽未承认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称其微信号为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原告称其入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1个月,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因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律师主张的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经理称双方“需要见个面谈好再去”、“觉得咱们不适合在一起工作了,见面谈完再说贷款的事”,原告回复“好的,那就不去盘点了。我去公司等您。那边我就推了”,后原告发信息给公司经理称“交接完了,我先撤了,希望能尽快看到我的工资”,以上对话中显示公司经理称双方需要商谈、不适合在一起工作,公司经理回复好的,后发信息称工作交接完了,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
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入职满一个月次日即2019年1月21日起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告主张20000元不超过法定标准。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工资19195元;
4.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5.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差额383元;
共计为原告赢得445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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