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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二审介入,获得全部赔偿款14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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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王厚影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在被告二处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原告投保主险为平安福,附加险种为平安福重疾及长期意外等。其中平安福重疾保险期间终身,缴费年限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4万元。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二向原告开具了保险费缴费发票。在原告申请保险理赔后,二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通知书,认定原告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拒绝赔付平安福重疾保险金14万元。

 

二、律师切入点


本案中,被上诉人患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骨骨瘤、高血压病1级(中危)、贫血、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并进行了开颅探查右颞颅骨肿物切除术,从诊断结果和所做手术等治疗情况看,依照通常理解,被上诉人所患颅骨骨瘤应为良性脑肿瘤。上诉人主张颅骨骨瘤不属于良性脑肿瘤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14万元保险金是依据重疾险给付的,重疾险一般是给付型的产品,也即买多少就赔付多少,和被保者发生大病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多少没有关系,只要确诊即可获得保险金,故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对涉案《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第2.2条第6款“补偿原则”的理解超出合同约定的主张。

 

三、判决结果


维持原判,维护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利益,获赔14万元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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