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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80万房屋终回归

最新修订

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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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03年7月原房主项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房主项某购买涉诉房屋。2006年1月6日原告为购买涉诉房屋与原房主项某签订《购买意向书》约定购房价款为837800元,但因被告未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房主项某名下导致原房主项某至今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原房主项某与其签署《购买意向书》和形成调解书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已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原告,且原房主项某已履行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被告应将涉诉房屋所有权直接转移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切入点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证实原房主项某将涉诉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承诺过户,上述内容系原房主项某在其与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另经查明,被告与原房主项某自愿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房主项某交付给原告的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证等文件原件能够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同时被告对原房主项某亦负有协助办理涉诉房屋产权过户的主要义务;现因原房主项某未积极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具有依据。

 

三、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将3号楼xx号房屋的所有权协助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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