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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合同解除违约金退还

最新修订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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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通过中介第三人某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商品房一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切入点

 

1.确定合同有效力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打掉不实抗辩

 

被告未能提供继续履约所需的身份信息资料,亦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其辩称系因第三人某公司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来说,掌握购房政策及购房所需材料属自行负责事项,无论是出于自身因素还是第三人因素,对相关信息了解错误并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的可免责事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提交购房资格审核材料并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被告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居间服务合同》解除;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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