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村委会发生租赁纠纷,50万元租金全部返还
最新修订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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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魏敏华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本案背景
2012年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署《某小区居民院外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村委会将原告购买的房屋外空地(房屋东侧整条山沟)以5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原告使用,并出具相关说明。但2020年底,被告强行侵占原告依法享有租赁权的租赁地。故起诉。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空地租赁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空地租赁协议》中涉案地块紧邻《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房屋,使用期限依照购买房宅基地使用期限为准,原告在接收土地后在空地上增加了居住、生活设施,对此被告村委会应当明知,但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律师可以认定,原告签订《空地租赁协议》的合同目的系将涉案地块用于居住、生活,被告村委会对此目的明知且具有合意。涉案地块系集体所有农用地,双方未经批准合意变更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村委会返还50万元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某小区居民院外空地租赁协议书》无效;
2.被告村委会向原告返还款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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