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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押金全部返还

最新修订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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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刘杰晨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一、案件背景

 

2022年1月3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继续将位于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被告无故扣留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金及清洁费,将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交付的房屋已经满足清洁要求,不应扣除清洁费;且应将被告拒绝交接房屋期间的租金返还原告。

 

二、律师切入点

 

1.补充证据 确认租赁合同效力

 

原、被告订立《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本案中,根据已查明情况,被告于2022年8月3日提出解除合同,此后原告虽然对解约提出异议,但亦实际上完成了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的行为,双方于2022年8月27日完成房屋交接,并由原告出具了《交接单》,交接单载明退还租金的起始时间,并明确“以上均结清,交还两把钥匙,上述一切全清”及“关于此房屋无相关诉讼问题”,同时有原告签名及被告受托人签名,即双方此时已经就租赁合同解除一事及交接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行了结算,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承诺。

 

2.确认交接单效力 返还押金

 

被告在委托他人查验房屋并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亦应当按照已确认金额退还原告押金及相应租金,原告在被告退还款项时对扣除清洁费一节提出了异议,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接单》约定退还剩余押金,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剩余房屋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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