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判处10年减刑到2年
最新修订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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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赵兵
案件类型:金融犯罪及新型犯罪
一、案件背景
2017年4月,某公司以投资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为由,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小殷(化名)自2017年担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小殷伙同他人向宫某等9名投资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7万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2018年被告人小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律师切入点
被告人小殷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并非公司的管理、决策人员,在本案中仅是一名底层业务员,领取基本工资和提成,并未从中直接获利或有高额分红。综上,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人小殷从轻刑罚。
三、判决结果
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鉴于被告人小殷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在本案中担任业务员,尚无证据证实其在本案中起领导、组织和管理作用,或从本案中直接获利或有高额分红,可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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